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 服务指南 > 正文
广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备案管理办法
时间:2025-05-15        来源:广东机构编制网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章程备案管理和监督指导,促进事业单位规范运行和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完善事业单位章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章程,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或者修订的关于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

章程经举办单位审核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备案。

第三条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订的章程应当自举办单位审核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备案。本办法出台前未备案的,应当自本办法印发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备案。

第四条  事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备案章程时,应当提交章程备案申请、章程正式文本、章程审核(核准)文件(意见)和章程制定或者修订说明等材料,按照规范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章程电子文本。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下列情形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二)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不予受理,由登记管理机关退回报送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章程内容需要修改、材料不完整、文本不规范的,暂不受理,由登记管理机关一次性告知章程制定单位需修改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章程制定单位应当自收到修改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善相关材料重新报送备案。对情况复杂(涉及重大调整等)需重新启动制定或者修订程序的,可以适当延长报备时间,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后,对申请备案的章程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章程内容是否符合党章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章程制定或者修订的程序等是否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完善事业单位章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三)章程是否与事业单位公益性质相适应,是否与核准的登记管理事项一致。

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章程内容符合前款规定,未发现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备案。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通知章程制定单位。

第七条  事业单位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备案之日起10日内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正式文本由章程制定单位在省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http://www.gdsy.gov.cn/findZcLst.do)、本单位网站和举办单位网站公开发布。

第八条  事业单位章程按照本办法应当报送备案而不按规定报送备案的,由登记管理机关通知章程制定单位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予以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改正,视情暂缓办理机构编制事项。

第九条  事业单位撤销、合并或转制的,原章程备案自动撤销。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