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是事业单位管理运行、开展业务的基本准则,是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开展监督评估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我省在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开展章程管理的探索实践,对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完善事业单位章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规范运行有章可循,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现就完善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运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及前期探索的实践成果,以促进新时代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目的,以完善制度机制为核心,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和加强事业单位监管为重点,以制定和执行事业单位章程为载体和实现形式,积极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完善事业单位章程管理,进一步强化公益属性,提高治理效能,逐步构建运行顺畅、协调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党对事业单位的全面领导;坚持解放思想,创新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强化公益属性,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坚持从实际出发,试点先行、分类指导、逐步推开。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到事业单位章程管理和职责履行全过程,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功能,确保事业单位的运行管理始终在党的领导下,更好地发挥社会公益性。夯实基层治理基础,紧盯薄弱环节,完善工作机制,发挥党建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创新发展,努力把事业单位打造成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坚强阵地。
科学把握不同类型事业单位运行规律,加强分类指导,注重精准施策。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委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要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设立党组的事业单位,党组要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领导,相关体制调整与完善应当按照党章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探索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理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配备方式,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事业单位章程进入理事会和管理层,理事会和管理层中的党员领导人员要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理事会和管理层成员的任用与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章程办理。
(二)明确事业单位内外部权利义务关系。举办单位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包括监督事业单位运行、审核章程草案及修改章程等。举办单位为多个的,章程应当逐个明确权利义务及排序。事业单位管理层依法行使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包括组织开展业务活动,管理单位日常事务,负责单位人事、财务、资产管理,拟定及修改章程草案等。事业单位要在充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的基础上,明确服务对象的权利义务,包括知情权、参与权,监督事业单位管理运行,以及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三)健全决策议事、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健全完善事业单位决策和议事规则,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咨询委员会或战略、审计、财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负责为决策机构提供咨询建议。
建立健全职工大会(代表会议)作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机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挥其在定期审议事业单位工作报告、参与重大决策、监督决策机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特别是涉及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要问题要经职工大会(代表会议)讨论审议通过。
完善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服务对象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作用,加强议事协商,涉及服务对象利益的政策和管理规定,要充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进一步明确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维护服务对象权益的机制,明确事业单位受理服务对象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机构与程序。
探索社会公众对事业单位的监督机制,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要求,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本单位章程、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等需要公开的重要信息,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公示或者听证。
(四)完善章程内容要素。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总则、党的建设、举办单位、管理层、服务对象、业务运行、资产和财务的管理、信息公开、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章程修改、附则等要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为构建符合行业专业特点及教学、科研等内在规律的现代治理机制,可适当增加或调整有关章、节、条、款、项、目。章程要有专章专款对事业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作出规定,对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方式和程序加以明确。
(五)规范章程制定程序。制定章程要在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充分反映举办单位、管理层、单位职工和服务对象的意愿。章程草案经事业单位职工大会(代表会议)讨论,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提交举办单位审核或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同意,经审核或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应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备案。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事业单位章程备案申请书、章程正式文本、章程制定(修订)说明等材料。经备案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出具事业单位章程备案回执。事业单位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10日内发布章程正式文本,明确章程生效时间,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按规定在省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公开发布。
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或者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举办单位等发生变化,以及运行、管理、监督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督促事业单位修订章程:章程内容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与机构编制事项不一致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较大变化的;以及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六)明确章程管理监督措施。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事业单位章程制定、修改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章程内容或制定、修改程序违反规定的,以及事业单位不执行章程或违反章程规定的,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督促整改到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事业单位章程的制定、修改和履行。
章程内容或制定、修改程序违反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备案;已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备案。登记机关对章程不予备案、撤销备案,或章程没有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事业单位,暂缓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章程撤销备案的,作为公共信息纳入事业单位信用档案并对外公布。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和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章程管理的领导责任,加强统筹协调,抓好组织落实,确保章程管理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建立配套的规章制度体系,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明确适用范围。按照中央编办有关改革要求,完善章程管理适用于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科教文卫类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已有章程的,根据文件精神进一步修改完善。高等学校、公立医院和科研事业单位已出台章程范本或制定规定的,按照各行业规定制定章程,同时根据此件精神进一步修改完善。尚未制定章程的,根据此件精神参照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三)细化工作方案。各地区和部门要按照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有关精神,认真研究细化章程管理的部署安排和推进方式。业务主管单位要指导事业单位根据改革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不断完善章程并进行科学管理,结合教学、科研等行业规律特点,完善配套教学、科研、人事、财务资产管理、学术组织、专项工作委员会等制度体系。可结合实际边试点、边完善,处理好章程与机构编制规定、政事权限清单的关系,力求做到有机衔接、协同高效。